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因此,在取得宅地基使用权后,建设住宅仍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等,并经本村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按规划建设住宅,不得随意私搭乱建。
2024-07-26 08:4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