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您所述,如果婚前的房子卖掉,这个钱足够买新的房子,且登记您的名下,那么这个房子还是您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字,新房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婚前的房子卖掉,卖房的钱不足以买新房,夫妻两人又用夫妻共同的财产添附了一些金额去购买新房,那么这个新房就掺杂了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登记在您名下,婚后添置的金额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男方可以主张分割。
2024-04-12 08:4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