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求职被嘲讽“36岁来碰瓷公司”,是否涉嫌人格侵权呢

劳动工伤 河南-洛阳 2022-11-02
杭州刘女士通过一家APP进行网络求职时,遭到了招聘公司的嘲讽。刘女士某求职APP上传了自己的简历,求职期望是“人力资源总监或者是联合合伙人”,期望薪资提出“每月3.5万-5万”。某公司主动找到刘女士说:什么时候电商人力资源也能来合伙了啊?36岁来碰瓷公司啊?王女士忍不下这口气,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该招聘公司的行为是否涉嫌人格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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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而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发表贬低性、侮辱性言论的行为,是否构成人格权侵权,需要结合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引人不适”的言论都会被认定为侵权。当然了,如果求职者认为对方的话语让自己不舒服,那么是有权通过投诉、起诉等手段进行合理维权的。

招聘时歧视年龄也是一种就业歧视

像本事件中用人单位这样以年龄作为衡量个人是否符合岗位标准的行为是明显的就业歧视,是违法的。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所谓就业中的年龄歧视,一般是指没有法律准许的原因,就对不同年龄的求职者或员工加以区别对待。虽然我国劳动法等基本法中明确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但前提必须是依法行使。因此,企业不能以此为由将年龄作为明确招聘条款,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有关禁止歧视的内容。

当然,不是所有的“年龄门槛”都构成年龄歧视,判断“年龄门槛”是否构成年龄歧视的关键,是“门槛”的设置有没有法律上可以接受的原因。如果年龄与胜任职务不相关,设定 “年龄门槛”纯粹是出于偏见,则不合法。

求职过程中,劳动者如果遭遇就业歧视,可以依据自身的损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例如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等。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发布了含有歧视性的招聘信息,劳动者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2022-11-02 16: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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