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得再婚为条件的遗嘱,有效吗?

婚姻家庭 广东-广州 2024-01-25
卢阿姨自从丈夫老王因癌症去世后,就一直一人生活,今年遇到了老张,起了再婚念头。儿子小王听到妈妈要再婚,表现出极大的抗拒,拿出父亲遗嘱将母亲告上法院,要求母亲放弃房屋继承权。按照老王生前遗嘱:老王婚前个人财产一幢房子共四层,由儿子和妻子各继承两层,但前提是妻子不得再婚,若再婚,该财产由小王继承;同样小王将来要赡养母亲,如不赡养,则不得继承。以不得再婚为条件的遗嘱,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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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可以在遗嘱上书写附条件条款。但是,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且不得超过遗嘱继承人从该遗嘱中所应得的遗产利益,如果所附条件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继承人的利益,则会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老王以不得再婚为条件约束卢阿姨的婚姻自由,明显损害了卢阿姨的权利,因此所附的条件应当认定为无效。此外,附条件无效并不等同于遗嘱全部无效,只是对于该附条件所约定的遗嘱内容无效,其他有效部分,仍应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处理。法院认为,老王生前遗嘱与法律规定、社会公序良俗相悖部分,不能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2024-01-25 16: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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