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当事人妄图通过虚假交易逃避债务的行为屡禁不止,这不仅违反诚信原则,也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法律秩序。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李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张某作为债权人,系适格的原告;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形下,李某将112.7㎡的房屋以1000元出让给被告小李,价格明显不合理;小李以1000元的价格受让112.7㎡的房屋,主观上应认定为应当知道该情形。综上,原告张某请求撤销买卖合同,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应当予以支持。
2024-01-25 16:5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