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调解协议是基于交通事故产生的,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是在不确定的情形下核算的,未向事故双方当事人充分告知原告构成伤残的可能性及由此产生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增加的费用。协议约定的赔付数额为43500 元,而法院核定的原告魏某的实际损失数额达14万余元,两者相差较大。据此,法院认定原告魏某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对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及赔偿数额存在重大误解,导致结果显失公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请求撤销上述调解协议,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还判决保险公司在已支付上述43500元外,另需向原告魏某支付9万余元。
2024-01-22 17: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