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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或其家属可能基于工伤认定程序繁琐冗长、急于拿到赔偿款拯救家庭以及未购买工伤保险等各种原因达成工伤赔偿协议,一般情况下,协议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签署协议属于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不存在违法情节,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签署的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网友咨询:
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低,劳动者能够请求撤销协议吗?
律师解答:
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工伤赔偿协议依法可予撤销。
工伤赔偿协议本质上来说,系特殊类型的民事合同,受私法约束,只要双方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为有效。但如果经审查该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的,当事人请求撤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般情况下,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未达到用人单位应当赔偿金额的75%的,即可认定该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
在签定这种“私了”工伤赔偿协议时双方均要秉着公平、公正、不要存在显示公平、乘人之危的情况,公司要如实的核算赔偿的数额,一次性伤残补助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工资 、住院伙食补助费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均需如实的计算,否则法院可以依法以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可变更、撤销情形,按照工伤赔付标准变更协议的内容。
律师补充: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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