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张某在签署上述调解协议时,尚未对自己损伤后的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无法合理预期自己因案涉事故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导致其在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下,签署约定仅从保险公司获赔19.9万元的协议。在后来伤残等级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的情况下,上述约定致使孙某、张某之间的利益“显着”失衡,因此,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2023-10-31 15:2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