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诉请撤销调解协议并主张赔偿获,法院如何判决?

交通事故 江苏-南京 2023-10-31
孙某驾驶普通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碰撞到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的张某,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先后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2022年10月底,张某、孙某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2月,张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调解协议,孙某赔偿其相关损失。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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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张某在签署上述调解协议时,尚未对自己损伤后的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无法合理预期自己因案涉事故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导致其在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下,签署约定仅从保险公司获赔19.9万元的协议。在后来伤残等级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的情况下,上述约定致使孙某、张某之间的利益“显着”失衡,因此,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2023-10-31 15: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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