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由此可见,已完成婚姻登记手续并不必然成为阻却另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事由,但是应符合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登记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并没有开始,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此时离婚女方应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是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低保线以上,中低收入线以下作为“生活困难”的标准。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三个月,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刘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最终,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2023-12-13 16:2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