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双方同居后并谈婚论嫁,王先生赠与李女士三金首饰,属于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属于彩礼的一种,在双方分手后,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不成就时,接受赠与一方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转账的一万元,因双方相处时间仅为4天,微信聊天中多次涉及彩礼事项,且10000元的数额较大,与三金的给付发生在同一天,可以推断出具有彩礼的性质,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在双方分手,也应当予以退还。
彩礼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返还?
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支持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且双方已经离婚;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双方已经离婚。
本案中,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彩礼及三金应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3-01-11 17:3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