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可以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
本案中,范先生在与梁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征得梁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熊某,严重损害了梁女士的合法权益,所以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熊某应当返还受赠财物。鉴于梁女士和范先生已于2019年离婚,范先生的行为对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变相转移,根据民法典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原则,梁女士可多分配财产。综上法院酌情确定梁女士享有该20.9万元的70%部分,熊某应返还梁女士14.6万元。
2023-12-11 16:3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