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除有特别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刘先生未取得妻子张女士的同意,擅自将数额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王女士,且事后亦未得到妻子张女士的追认,损害了张女士的财产权益,刘先生的处分行为无效。且刘先生与王女士属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刘先生赠与王女士财物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张某及刘某婚内财产55万元。
2023-11-28 17: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