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范某在上班期间,劳务公司为他购买了一份保费约为3元,保金为60万的意外险。保险成立后,若在保险中明确写了免除责任的条款,或明确写了只能在上班期间才保,保险公司才能不赔,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保险公司需要赔偿。法院在审理此案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范某家属支付保险金60万元。
2023-12-01 16: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