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置在公共区域的宠物狗丢失,谁来承担损失?

损害赔偿 辽宁-沈阳 2023-11-29
屈某与张某为同一栋楼的业主。屈某将自己饲养的边牧犬关进笼子后放置于楼顶天台公共区域。因边牧犬的叫声影响张某及家人休息,张某将边牧犬和笼子转移至一楼大厅,并拍照上传至业主微信群,同时打电话通知了小区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接到电话约半小时后安排保安到现场查看,发现边牧犬已遗失。经寻找无果后,屈某要求张某与某物业公司共同赔偿损失1万元。因协商未果,屈某遂将张某与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谁来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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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屈某不当将犬只放置于楼顶,不仅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而且干扰了邻居的正常生活。被告张某在寻找饲养人无果后,将犬只转移至另一公共区域,并未明显增加遗失风险,也是对权利遭受侵犯的合理救济。案涉宠物犬遗失与该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相当性”,不构成侵权。此外,物业公司负担的义务应当以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边界,不应随意扩大负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3-11-29 16: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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