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有赔偿责任吗?
此案中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之所以会被驳回,是因为两被告对于李某的死均不存在过错,因此就不会构成侵权,既然不侵权当然就无需赔偿。具体来说,程某作为景区经营者,在涉案的吊桥两边设置了围栏和警示标志,就可以视为他已经尽到了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了;既然作为经营者的程某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了,那游客再因为自身行为发生意外了,程某是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而作为镇政府来说,他们并不存在对景区管理不当的问题,所以他们在此案中也是不存在什么过错的,所以他们也是无需赔偿的。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1、消费者;2、潜在的消费者;3、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
安全保障义务具体体现在两方面:
1、物的方面。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
2、人的方面。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2-10-26 15:4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