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单位不购买社保、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咨询者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社保问题可以向社保局投诉,要求单位补交,咨询者有证据证明,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区劳动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023-11-16 08:3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