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确定彩礼返还时,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
在这起案件中,女方以流产为借口提出离婚要求,并且没有提供任何合理的解释。因此,男方要求返还彩礼以维护自身权益是合理的。其次,调查发现,在结婚前,女方已经与6名男子结婚过,而且这些婚姻都在短期内以怀孕打胎和离婚告终。并且,女方在每次婚姻中都收取了昂贵的彩礼。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判决小霜返还小亚10万元彩礼。
2023-11-14 15:5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