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从事多份工作,如何确定误工费标准?

交通事故 辽宁-沈阳 2024-01-08
贺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谭某发生碰撞,造成谭某受伤。后经司法鉴定,谭某右腕关节功能丧失37.5%,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评定误工期12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60日。因赔偿问题,谭某将贺某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医药费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但因原告谭某有多份工作,双方就误工费赔偿标准产生分歧。如何确定误工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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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在计算误工费时,首先应当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实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应当根据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确定拟制的法定赔偿标准。本案中,谭某因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使无法正常工作,贺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且谭某的实际收入由一份固定工作收入和多份兼职会计工作收入组成,应当按谭某实际损失,即近3年银行流水确定误工费,因此,法院判令被告贺某赔偿原告谭某的各项损失(含误工费)共计194505.51元。
2024-01-08 16: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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