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签订的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合约的主要义务是旅行社依约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但其提供的旅游服务并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并且旅行社完全有预见原定邮轮取消的可能,但其未对此尽到合理义务,亦未向旅游者做出说明,其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的行为并非不可抗力原因,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应由程美旅行社承担。,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法酌定判决其退还50%的旅行费用。
2023-10-24 1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