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情势变更制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网友咨询:
情势变更制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
1、情势变更客观事实的存在。想要适用情势变更这一原则来改变或者解除合同,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只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才能主张情势变更。
2、情势变更应当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情势变更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合同已经签订之后,如果合同签订之前客观事实就已经发生,这表明是可以预见的事实,所以不属于情势变更。如果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之后,发生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但是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已经无法在更改,所以情势变更也就不适用了。
3、情势变更是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的风险,否则应当视为合同双方自愿承受风险,或者是在合同中已经作出了安排。这种无法预料不仅仅需要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料,并且是在大众的主观意识中,都存在不可预料性。
4、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合同主体。在适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形中,情势变更的事实,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事实,对于该事实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故此当事人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5、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没有失去公平原则,那么就不能利用情势变更来主张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因为民法的法律原则包含诚实信用与公平合理原则。
律师补充:
适用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负有再协商义务;二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故此,在迟延履行期间即使发生了影响合同基础条件的客观事实,亦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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