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涉外法律 >>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政策的区别在于哪些?
有的时候国家其实比较提倡同一类型的公司百花齐放的,因为只有这样,我国消费者才能够在同一类型当中选择出质量更好的。但是也因为这样,才导致同一行业之间有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也包括同一行业的垄断,这都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所以国家才制定了相关法规来制约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这种行为,那么,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政策的区别在于哪些呢?
(一)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二)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三)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有什么?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某些特定情况下,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有着诸多的联系。但是其本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于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政策的调整对象,价值理念,法律属性等各方面都是存在差异的。比如不正当竞争的这种行为可能发生在个人身上,但是垄断一般多发生在一些大型公司当中,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上也有较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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