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假装配合强奸犯,事后将其杀死,能认定正当防卫吗?

刑事辩护 北京-西城区 2022-10-24
女子王某喜欢在网络上赌博,在输掉自己的积蓄后找到了男子胡某借款10万元。到期后王某无法还钱,胡某要求王某“肉偿”抵债。王某不从,胡某就把她绑了起来,最后王某无奈同意。第二天,王某主动约胡某过来,用准备好的刀连捅胡某3刀致其死亡。最终,胡某已死不用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王某本人则因故意杀人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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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行为算正当防卫吗?

关于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一事,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捅死胡某前,胡某的强奸目的已然得逞,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王某捅胡某的时候,胡某实际没有对王某实施不法侵害,因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所以说,王某趁胡某不备连捅三刀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行为,又因为胡某本身存在过错,最终可以对王某进行从宽处理。

胡某的强奸行为受何处罚

首先,本案中的胡某已经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采用强制手段压制妇女,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并同其发生关系的行为。胡某将王某捆绑起来的行为很明显就是该罪中所规定的“强制手段”,胡某的行为属于采用强制行为压制妇女反抗,继而同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因为胡某已经死亡,所以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22-10-24 15: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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