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336万买房加女友名字,分手后算谁的?

婚姻家庭 河北-石家庄 2023-10-07
珊珊、阿豪于2011年年初在同一单位工作期间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阿豪于2012年2月起搬到珊珊租的房子开始与珊珊同居生活。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以女方名义登记。然而,正要步入婚姻殿堂时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分手后阿豪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分割房屋;珊珊返还其从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份工资及奖金共115072元。买房加女友名字,分手后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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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同居关系生活期间,双方购置登记于一方名下的财产该如何认定。珊珊与阿豪已经形成了同居关系。且司法解释也对解除以夫妻名义同居关系时财产的处理原则进行了规定,可见此类案件具有不同于物权纠纷的特殊性。因此,对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法院判决:原告阿豪与被告珊珊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归被告珊珊所有,房屋按揭的全部贷款由被告珊珊继续支付,被告珊珊向原告阿豪支付房屋补偿款295067.93元。
2023-10-07 14: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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