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监控视频显示,田某店内虽未有明显水渍,但田某在李某仍在饭店用餐时就进行打扫,并将装有水的水桶放置于饭桌中间,水桶已对客人的出行造成阻碍,这与李某的第二次摔倒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李某饮酒后步态不稳,说明其饮酒已对其自身的反应力、控制力造成影响,所以李某的饮酒行为与其摔倒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因果关系,李某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李某及饭店在本起事件中各自责任及各自过错对事件结果原因力的大小,酌情确定李某对自己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田某承担李某损失30%的责任。
2023-09-28 14: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