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规定。
本案中,王某的丈夫是在医院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过程中因病去世,王某属于丧偶妻子,并不属于相关规章中所指的单身妇女 。所以,医院以相关规章文件中规定不得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为理由拒绝给王某做胚胎移植手术是不成立的。且从综合整个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来看,王某丈夫在生前进行的每一阶段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均进行了签字,王某请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她进行胚胎移植手术,既是王某夫妇真实意思的反映,也具备可履行的内容。故法院依法判决柳州市某医院继续履行与王某之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为王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2023-09-12 15: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