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具有和自然血亲同样内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现孙某、李某年老体弱,孙小某未尽赡养义务,还不断向其索要财物,甚至打骂,双方关系恶化,确已无法再以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对孙某、李某要求解除与孙小某之间的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了孙某、李某与孙小某之间的收养关系。
2023-10-26 16: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