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第30条第4款规定,学校负有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
本案中,老王虽和妻子离婚,但其对小王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小王的班主任曾应老王的要求告知了小王的在校表现,而拒绝入群和告知具体成绩均系征求小王意见后作出。此后老王也再未向学校或在校老师了解过小王的相关情况,因此学校的拒绝入群行为不构成侵权。除了通过学校了解小王的学习生活情况外,老王也可以通过行使探望权增进父子感情。如前妻不配合,老王可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老王还可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2023-09-05 15: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