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A公司作为受托人须向作为委托人的贾某支付租金,可见A公司的合同目的是通过支付租金,获得案涉房屋使用权及收益权,因此贾某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名为委托合同,实为房屋租赁合同。A公司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其与孙女士所签租赁合同系转租合同,贾某不受该份租赁合同的约束,孙女士要求贾某对退还剩余房租及押金承担共同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现因A公司未按约向出租人贾某支付租金,导致孙女士不能继续使用房屋并搬离房屋,A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孙女士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搬离房屋时解除,A公司退还房租及押金共15000元。
2023-08-29 1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