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张先生所谓的损害结果是对李先生降价80万元出售,该80万元是双方庭外私下商议的金额,张先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80万元系因林女士母亲自杀造成的损害结果。并且林女士并未隐瞒母亲的自杀事件,其曾向张先生告知此事,并与张先生解除了租赁关系,林女士并未违反合同约定。据此,法院认为林女士并不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张先生要求林女士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意外事件的发生,林女士自愿补偿张先生10万元,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2023-09-28 14:5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