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离职后,原公司能否继续使用其出镜带货的短视频?

损害赔偿 天津-和平区 2023-07-24
小菡入职某水产公司,成为一名网络带货主播,双方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两个月后,小菡离开该公司。不久后,小菡发现“前东家”的抖音账号上仍保留着其出镜带货的短视频,遂将“前东家”告上法院,认为公司侵犯其肖像权,要求删除相关视频并赔偿损失。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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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受法律保护。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在双方未对含有小菡肖像短视频的使用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小菡离职后,公司对小菡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终止。在劳动关系结束后,未经小菡同意,公司在抖音账号上继续维持该视频的发布状态,构成对小菡肖像权的侵害。
2023-07-24 15: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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