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知识产权 >> 带货短视频是否享有著作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带货”已经成为消费市场中的热潮,而短视频作为网络视听行业的典型代表,因其强大的社交传播力和内容表现力成为“网络带货”的主要窗口。
网友咨询:
带货短视频是否享有著作权?
律师解答:
符合一定条件的带货短视频能够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短视频创作具有创作门槛低、录影时间短、创意构思相对简单、社交性和互动性强、便于传播等特点,是一种新型的视频形式。短视频属于一种新兴的创作形式,这类新类型视频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对于其独创性的要求不宜过高,只要能在内容编排、场景选取、拍摄剪辑等制作过程中体现作者的个性设计和表达。带货短视频不是简单的、播报式的带货,而是围绕带货的商品进行了脚本设计,还进行了场景选取、运镜和剪辑,这个过程体现了视频制作者对表达内容进行了编排、选取。这种具备一定独创性的视频,正是当下著作权法要保护的作品。
律师补充:
对于新形式视频的可版权性标准,应结合其本身特点、所处的社会环境和行业情况等背景综合予以考察。基于鼓励短视频创作和促进公众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繁荣的价值取向,对于短视频独创性高度的要求不宜苛求,只要能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表达和选取,即可认定其具备独创性。对于未经制作者许可,传播该带货短视频的行为可能会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视频类作品、制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视频的类型、时长、点击率、原告获得授权的具体范围及类型、原告提供涉案视频的商业模式、被诉侵权视频的清晰程度、被诉侵权视频的影响力等。惩罚性赔偿考量因素:权利人或者权利客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权利客体涉及的商业模式、收费标准等、侵害同一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项数量、实施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侵权人从侵权内容中的获利情况、侵权平台的规模,侵权持续传播时间,侵权内容的数量及点击、下载、浏览量情况等。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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