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以及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0000次以上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若不以牟利为目的,达到上述标准两倍以上的,也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如您所述,您前男友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建议您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22-10-20 10:3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