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干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干电子证据。并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三点:
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
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
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起诉时尽量提供能证明存在借款事实的证据(如转账凭证、还款承诺、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
2024-07-25 08:3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