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主张劳务费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由承包人清偿?

建筑工程 浙江-杭州 2023-06-26
某电建公司作为承包人,将某工程分包给甲公司。2019年,张某挂靠甲公司并借用甲公司资质,雇佣孙某为该工程进行供电安装工作。施工完毕后,张某为孙某出具欠条,由张某签字并加盖甲公司的公章。现孙某将张某、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支付劳务费。对此劳务费,谁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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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是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对挂靠施工行为明令禁止。
本案中,在认定挂靠关系后,张某以甲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某电建公司签订合同,并负责该项目的实际施工,符合借用资质的特征,双方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因此,在实际施工人张某欠付孙某劳务费时,甲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23-06-26 15: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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