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建筑工程 >>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实际施工人制度设计的初衷旨在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目的就是要打通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的通道,为处于弱势的由广大农民工组成的实际施工人群体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实际施工人概念
从“实际施工人”字面意思理解,实际施工人应当指“实际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法人、自然人”。
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对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表现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名下或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并组织人员、机械进行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活动中最后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应是:实际签订、履行施工合同,实际投入人力、财力、物力(人力、材料、机械)的工程承包人,劳务合同的劳务分包人仅提供劳务不是实际施工人。
《民法典》中施工人涵盖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施工主体,包括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的分包人。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中施工人身份的认可是以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相关规定并不适用基于非法转包、法分包合同关系形成的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实施施工的对象应当是“独立的单项工程”,而非分部或分项工程。也就是说,仅负责某一建设工程中的“地基与基础工程”,或甚至只是负责“地基与基础工程”中的“土方工程”的班组长,不能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下列主体不是实际施工人,如:农民工个人、施工班组长、劳务分包企业等等。未参与施工仅向实际施工人出借资金等的个人、企业,后因借贷关系加入工程施工,一般不宜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其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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