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事故各方当事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即承担多少责任,需要等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双方也可以就事故责任的承担进行协商。
二、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是以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认定,并结合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认定。
(四)在诉讼过程中您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交警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重新认定。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若您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023-06-25 08:3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