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公路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给被告提供了公路运输服务,被告欠运费12000元。但当天被告就在欠条上注明:"由于私自为谢某转运设备到河北,我已正式通告,如果要去河北,此欠款被告不再承担,由谢某付"。且当天原告就应案外人谢某的要求将设备运往河北。由此可知原告知道被告不再承担支付下欠运费12000元的义务。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运输费12000元的诉请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了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2023-03-30 17:3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