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这样解决

合同纠纷 浙江-杭州 2023-03-13
被告李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一份,约定:李某向某银行借款13.2万元,借款期限三年。李某因上述借款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原告出具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一份。因被告李某归还了25期贷款后未再按约还款,致原告承担保险责任。为此原告将被告李某告上了法庭。让我们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本案的?
有类似法律问题?点击立即获取律师更精准解答
立即提问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691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案涉《个人贷款合同》、《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因案涉保证保险具有保证担保之效力,双方也约定了原告可追偿理赔款等,故原告可就其代偿部分44087.7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其次,被告尚欠原告保费8727.36元,依约应当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关于违约金,双方在保单中约定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该计算标准偏高,现原告在庭审中自愿将违约金调整至按年利率15.4%计付,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最终法院依法判令李某返还某保险公司理赔款44087.7元、逾期保费8727.36元及按年利率15.4%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2023-03-13 17:13:01
相关法律问答
更多>
问题情况复杂,建议直接和律师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V1专属律师解答问题
刚刚微信小程序用户获得帮助
在线咨询
问题情况复杂,建议直接和律师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V1专属律师解答问题
刚刚微信小程序用户获得帮助
在线咨询
客服热线: 400-618-8116
法妞问答 -- 3分钟100%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经碰到底线
问题还没解决,可以咨询律师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