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691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案涉《个人贷款合同》、《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因案涉保证保险具有保证担保之效力,双方也约定了原告可追偿理赔款等,故原告可就其代偿部分44087.7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其次,被告尚欠原告保费8727.36元,依约应当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关于违约金,双方在保单中约定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该计算标准偏高,现原告在庭审中自愿将违约金调整至按年利率15.4%计付,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最终法院依法判令李某返还某保险公司理赔款44087.7元、逾期保费8727.36元及按年利率15.4%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2023-03-13 17: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