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案中的张某,显然是明知她销售的所谓大牌包是山寨产品的,所以她的销售行为就构成了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的行为;其次其累计销售的金额高达60余万,这已经远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销售数额较大的构成标准,所以她的行为完全符合此罪的构成条件,因此她最终因为此罪获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本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何为职业禁令?
根据《刑法》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抚养可以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而本案中张某的犯罪行为就属于是上述情况,所以法院在判刑的同时还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销售箱包的经营活动。
如果张某在四年内再从事销售箱包的经营活动的话,那公安机关是可以给予其罚款、拘留的治安处罚的;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因为《刑法》规定了,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法院做出的职业禁令的话,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11-02 16:4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