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符合普通人之间的来往,就是答应赠送他人的,可以反悔不给。但同时也明确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公益捐赠如果承诺而不捐,是不行的。这是为了防止捐赠人开“空头支票”。因此,如果吴某公开承诺捐赠却不兑现,是可以强制履行交付的,母校据此将吴某告上法庭,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且根据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中,吴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母校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吴某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虽然客观上可以起到拖延支付时间的效果,但并不能免除其支付义务,因此母校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法律规定。
那么如果捐赠人实在没钱,怎么办?对此,法律也有规定。诸如,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不管怎样,公益捐赠是项严肃的事情,公开承诺或签了合同的,是要兑现的,并非儿戏。如果承诺后有困难,也应当根据规定报告并说明情况,不能不了了之。
2023-03-10 17:4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