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这条规定,保护对象应为“消费者”,惩罚对象应为“经营者”。关于“经营者”的范畴,应当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闲鱼”平台系针对个人闲置物品交易而设立的网络平台,在该平台上,用户多将手头已有的或闲置的物品再次出售,是一个二手物品流通的市场,但不应以此直接认定“闲鱼”平台的所有卖家均非经营者,而应根据卖家的实际交易情况作认定。 您通过“闲鱼”平台向其购买二手电脑认定为系个人买家与个人卖家之间的一次闲置物品交易,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行为时。对方将被认定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范畴,您与对方之间也亦不构成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主张三倍赔偿的诉请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2023-01-10 08:3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