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钓区遇巡逻逃跑,摔倒后能向水库索赔吗?

损害赔偿 安徽-合肥 2022-12-10
夜里涂某和钟某收拾渔具准备离开时,发现水库管理处巡逻的船。两人担心受罚,涂某跑到岸边马路时,不慎掉到坑里。钟某和工作人员合力将涂某扶上来,花去医疗费1.54万元。经鉴定,涂某右侧股骨颈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水库有没有赔偿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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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在夜晚巡逻劝退钓鱼者,是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即便在过程中有追赶行为,但在正常范围内,不违法,所以工作人员没有违法行为。并且在涂某掉下坑后工作人员将其扶出,尽到了合理救助义务。所以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水库管理处对涂某不构成侵权,不承担责任,驳回涂某的诉讼请求。

涂某在禁钓区钓鱼是违法行为,民事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合法的行为造成自身的权益损失不受法律保护。并且涂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夜晚在小路奔跑可能会摔跤的道理,所以涂某应该自行承担责任。

在禁钓区钓鱼,会受处罚吗?

在禁渔区、禁渔期钓鱼的,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渔业法》第38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2-12-10 1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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