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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人后逃跑十多年,还会被判刑吗?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1月12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网友咨询:

2002年11月11日21时许,莫善作从住所到忻城县忻城县中学附近的奶茶店为其儿子买奶茶,途经城关镇和平桥头附近时遇到本屯的樊某1。樊某1以之前被公安机关处罚200元罚款系莫善作引起为由向莫善作索要200元,并伸手进莫善作的裤子口袋时被莫善作挡开,双方发生推搡和打斗。打斗过程中,莫善作见樊某1用手掏裤子口袋便以为樊某1要拿刀出来,即在和平桥头附近的一夜宵摊上拿了一把菜刀与樊某1对峙。樊某1见状就冲上去抢莫善作手上的菜刀,莫善作朝樊某1头部砍了数刀,见樊某1继续抢刀,又朝樊某1左边大腿根部砍了一刀。樊某1被砍对大腿后倒在地上,莫善作将菜刀丢在夜宵摊旁边,并叫旁人拨打120电话后逃离现场。樊某1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经忻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室法医师鉴定,樊某1系股动、静脉撕裂失血致死。

案发后,莫善作逃到外地躲藏。2020年11月27日,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土门派出所民警将莫善作抓获并移交忻城县公安局。莫善作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戎和律师事务所于兴卫律师解答:

莫善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将接受刑法的处罚。

莫善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对莫善作从轻处罚。莫善作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莫善作从轻处罚。由于莫善作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于兴卫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学博士,退役大校,曾为军事科学院研究员兼军事科学院法律顾问处律师,擅长涉军法律问题及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军非诉业务和民刑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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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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