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卖创意小猪佩奇台灯,结果被起诉,构成侵权吗?

知识产权 天津-和平区 2022-11-26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曾宣判过这样一个案例:陈某某因在寻梦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小猪佩奇”字样及标识,被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起诉了。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某某赔偿原告人民币3万元。为什么被告会被认定构成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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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说驰名商标是享受跨类保护的,所以如果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驰名商标,即便与驰名商标的注册人经营的不是同类业务的,也会被认定构成侵犯对方的商标权。

而本案中原告公司的“小猪佩奇”商标,由于在全国乃至全球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所以被法院认定为了是驰名商标;因此被告虽然与原告经营的商品类别不同,也仍然被认定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商标侵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如下:

1、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处以罚款的行政责任;

2、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一般是依据实际造成损失或者获得的利益赔偿;难以确定按商标许可费一定倍数赔偿;都难以确定的,按案情给予500万以下赔偿;

3、商标侵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022-11-26 18: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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