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流酒店放电影,构成侵权吗?

知识产权 河南-南阳 2024-05-07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酒店客房内投影仪引发的作品放映权纠纷案。法院认为,被告某酒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酒店客房内将原告某影视公司享有着作权的案涉作品通过点播设备供不特定消费者点播播放,已构成商业使用,其行为侵害了某影视公司的放映权,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令某酒店立即停止侵犯5部影片放映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为引流酒店放电影,构成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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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放映权调整的传播行为包含三个要件:一是将作品的限定为“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二是将传播的技术设备限定为“放映机、幻灯机等”。三是将传播的方式限定为“公开再现”。“公开”指的是向面向公众。“再现”指的是能使公众阅读、欣赏作品,利用作品的内在价值。酒店经营者通过能够联网的技术设备向房客提供来自视频平台的影视片源,与购买影视光盘并在经营场所播放,行为性质没有本质差异,因此酒店提供观影空间和设备的行为,属于放映权规制的范畴,应承担相应责任。
2024-05-07 15: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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