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放映权调整的传播行为包含三个要件:一是将作品的限定为“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二是将传播的技术设备限定为“放映机、幻灯机等”。三是将传播的方式限定为“公开再现”。“公开”指的是向面向公众。“再现”指的是能使公众阅读、欣赏作品,利用作品的内在价值。酒店经营者通过能够联网的技术设备向房客提供来自视频平台的影视片源,与购买影视光盘并在经营场所播放,行为性质没有本质差异,因此酒店提供观影空间和设备的行为,属于放映权规制的范畴,应承担相应责任。
2024-05-07 15:5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