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隔代是否有对孙子女的探望权?什么时候可以中止离婚子女的探望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双方之间以探视权作为主战场展开你死我活的长期惨烈的情感拉锯战一直没有落幕。任何一场情感战争,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赢家,自己受罪,还要连累子女、父母等。最终的受害者还是未成年子女。这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斗争。任何不合理的拒不协助探视权行使的借口,在子女利益面前都是苍白的,都是一种为了满足自己利益,损害子女利益的行为。法官在路边、商场、学校陪同探视子女,也不是一种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
网友咨询:
探望权和探视权有什么区别吗
法妞问答律师解答:
探望权和探视权,两者没有本质区别。
在《婚姻法》中,“探视权”是法定用语,用词比较专业。“探望权”非《婚姻法》中的法定专业概念。但两者含义一致。
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仅仅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也就是说,法律并未赋予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这样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探望受阻的时候,既不能直接起诉请求行使探望权,也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很多孩子都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帮助带大的,老人在抚养孩子方面付出很多心血,也与孩子之间培养了很深的感情。而且,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伦理和亲情的需求,特别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多年,很多家庭都是几代单传,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能成为几个家庭(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共有的血脉延续,对孩子可能寄予更大的期望和精神寄托。因此,简单地剥夺老人的探视权,对老人和孩子的感情都是不利的。这也是目前探望权行使中受到诸多非议的地方。
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一项自然权利,又是其作为父或母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该项权利不被任意剥夺。但是,当父母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法律可以暂时中止其探望权,待有关情形消除后,再予以恢复。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所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指: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探望权人滥用探望权,挑唆、损害被探望人与直接抚养方的关系等情形。
法妞结语:法律之所以要赋予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探视权,主要是基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保护其享受父母双方关爱的情感需要利益,为未成年人构建一个最有利于其成长的环境。探视权的行使,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法律行为,更是一种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抚慰。心理学研究亦表明,父爱或母爱的缺失,容易导致未成年人人格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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