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经济纠纷 >> 怎么看待退一赔三路虎案二审逆转
二审判决认为根据PDI程序行业惯例,在PDI程序中使用原厂配件予以更换配件的行为,其性质等同于生产厂家在汽车生产装配过程中的行为,操作后的车辆属于新车,经营者无需主动作特别的说明和提醒;然后又认为销售商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就是说,法院一方面认为销售商没有告知义务,另一方面又判决销售商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前后矛盾。
网友认为:
其实法官在判决主文中逻辑是1、确认了pdi检查无需告知客户这一行业惯例是存在的;2、凡是能够影响消费者购买选择的情况,都应该告知消费者,而pdi中更换变速箱模块就是属于这种情况;3、虽然有惯例存在,但本案中路虎受惯例影响,没能告知消费者这一情况,属于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因为惯例不能对抗一般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但因没有欺诈的故意,故不应认定为欺诈。总的来看法官的逻辑虽然比较绕,但是兼顾了双方的利益,区分了欺诈和一般的侵犯知情权的行为,相对来讲是比较公允的。
因行业惯例不能对抗知情权,故虽有pdi更换配件无需告知消费者之行业惯例,4s店仍应具有告知义务,未告知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2、在没有成文规范的前提下,4s店受行业惯例的影响未尽告知义务,不属于故意隐瞒,不构成欺诈。这在逻辑上没有问题。关键点在于侵犯知情权不等同于欺诈。
补充一下,您也认为4S店具有告知义务,您认为不构成欺诈的原因仅在于不是故意,不是故意的原因是法律未明确规定需要告知。这是否前后矛盾呢,前面认为有告知义务,后面认为没有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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