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恋爱期间花费金额的性质认定
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等情况下,应认定为 一般的赠与,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情况:1、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2、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3、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以上均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对于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
对于一些没有明显意图金额不大的转账行为,也没有显示该转账行为系借款或附条件的赠与,法院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形来认定,比如对方抗辩称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消费,法院一般不予认定该部分费用,不支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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