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法律顾问 >> 公司合并中股东不同意应怎样解决?
股东不同意股东会决议的,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表决权,投反对票或弃权。如果最后股东会议仍以半数或三分之二多数的表决权通过决议的,则通过的决议对该股东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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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中股东不同意应怎样解决?
天津国三奥律师事务张孜雄律师解答: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合并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选择依照最终的决议,参与公司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如果公司合并的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则公司合并继续进行,反对公司合并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
反之如果公司合并的决议没有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则公司不能进行合并。
天津国三奥律师事务张孜雄律师解析:
公司合并和分立有以下形式:
1.公司合并的形式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现金合并与易股合并、母子合并、两步合并等多样化的形式。主要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
2.公司分立的形式主要包括新设分立以及派生分立。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成为另外的好几个公司,原来的公司注销。派生分立是指原来的公司存续,分出一个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张孜雄律师简介
知识产权、IT产业、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并购清算破产、合同审核、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法律业务能力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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