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经济纠纷 >> 隐名出资人怎么证明出资行为?
在股权代持法律关系中,委托他人代自己挂名为公司股东的人,就是隐名股东,公司法司法解释称之为“实际出资人”;而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挂名为公司股东的人,就是名义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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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人怎么证明出资行为?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杨化锋律师解答:
隐名出资人可以依据其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隐名投资合同或者其他出资事实证明其为真正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杨化锋律师解析:
隐名股东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产生。即双方之间实际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
2、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及不要式合同。
3、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能以登记产权转移为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进行出资。
4、隐名股东主体资格具有多样性,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既可以是商人,又可以是非商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杨化锋律师简介
杨化锋律师,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硕士研究生,具备律师职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曾任职上市公司法务经理、科技企业集团法务总监,10年法律专业历练,诉讼与非诉讼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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